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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個人財產成立公益信託及社會大眾捐贈財產予公益信託時,所開立之捐贈收據是否應納印花稅疑義。(民國95年10月4日北市稽機甲字第09561783400號函)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函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7-2號
承辦人:李美慧
電話:02-23949211分機364
傳真:02-23584702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北市稽機甲字第095617834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

貴行函詢客戶以個人財產成立公益信託及社會大眾捐贈財產予公益信託時,所開立之捐贈收據是否應納印花稅乙案,經查現行法令並無免稅規定,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財政部賦稅署95年9月29日台稅中一發字第0950476921號函轉貴銀行95年9月21日 字OOO第OOO 號函影本辦理。

二、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貴行非屬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不符上述免納印花稅規定。

正本:

副本:

財政部賦稅署(中部辦公室)

 

處長 謝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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