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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如遇當事人因配偶死亡,持憑詳載記事之戶籍謄本辦理其繼承事宜,無須要求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民國107年7月17日銀局(法)字第10702139510號書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書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趙珮涵
電話:(02)89689630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發文字號:銀局(法)字第107021395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

有關金融機構如遇當事人因配偶死亡,持憑詳載記事之戶籍謄本辦理其繼承事宜,無須要求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一案,請轉知所屬會(社)員機構,請 查照。

說明:

依據內政部107年6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70428932號函及本會107年7月5日金管法字第1070112259號書函暨相關附件(影像檔如附件)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臺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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