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調整後之申請書表文件一份,請查照轉知會(社)員機構參考。
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15日經授工字第10720417090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影本一份。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
本會綜合規劃處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