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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調整後之申請書表文件。(民國107年7月13日銀局(法)字第1070212981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莊傑雄
電話:(02)89689628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銀局(法)字第107021298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調整後之申請書表文件一份,請查照轉知會(社)員機構參考。

說明:

依據經濟部107年6月15日經授工字第10720417090號函辦理。檢附上函影本一份。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

副本:

本會綜合規劃處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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