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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自我證明表範本。(民國107年6月25日台財際字第10700521840號函)

財政部   函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10066)愛國西路2號
聯絡人:林翠芬
電話:02-23228000 #8185
Email:tfl@mail.mof.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台財際字第107005218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自我證明表範本,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反避稅制度推動作業及宣導計畫」五、「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辦理。

二、旨揭表係參考OECD發布自我證明範本及相關說明訂定,金融機構可配合實務作業需要修正相關文字,惟實質意涵應與旨揭範本一致。

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網站(點選Topics/Tax/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utomatic exchange portal/ CRS Implementation and Assistance/ Tax residency rules 或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s (TINs))發布多數承諾按CRS 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國家(地區)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認定要件及稅籍編號(TIN)資訊並持續更新,請 參考。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理律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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