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701087080號附件:
公告「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一定額度」,並自即日生效。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人與參與創新實驗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參與創新實驗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
主任委員 顧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