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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函釋有關信託業者是否因信託關係取得控制公司地位,應依真實之股權控制力是否存在實質認定。(民國107年5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10620號函)

經濟部   函
 
機關地址:10015 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承辦人:馮茂紘
電話:02-2321-2200分機:8957
電子信箱:mhfong@moea.gov.tw
104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3樓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5月23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7024106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貴公會函詢信託業者是否因信託關係取得控制公司地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7年3月6日中託業字第1070000131號函。

二、查控制公司將持有之從屬公司股權信託予信託業者管理,因實務上信託業者多未具實質管理力,原則不影響既存之控制從屬關係。是以,倘為他益信託,因信託人仍可藉指定諮詢委員會等方式保有控制力,故是否為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應非認定有無控制力之唯一標準;又倘信託人放棄運用決定權,實際仍可透過其他方式擁有控制力,爰旨案信託業者是否因信託關係取得控制公司地位,應依真實之股權控制力是否存在實質認定。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部長 沈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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