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公會函詢信託業者是否因信託關係取得控制公司地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貴公會107年3月6日中託業字第1070000131號函。
二、查控制公司將持有之從屬公司股權信託予信託業者管理,因實務上信託業者多未具實質管理力,原則不影響既存之控制從屬關係。是以,倘為他益信託,因信託人仍可藉指定諮詢委員會等方式保有控制力,故是否為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應非認定有無控制力之唯一標準;又倘信託人放棄運用決定權,實際仍可透過其他方式擁有控制力,爰旨案信託業者是否因信託關係取得控制公司地位,應依真實之股權控制力是否存在實質認定。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部長 沈榮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