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令以信託業者就受託股份有無「運用決定權」作為適用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基礎是否具正當性及合理性補充釋示。(民國107年4月20日金管證交字第1070105466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 絡 人:王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29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交字第10701054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所請就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令以信託業者就受託股份有無「運用決定權」作為適用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之基礎是否具正當性及合理性補充釋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7年3月6日中託業字第1070000127號函。

二、按本會對內部人股權之監理,主要在貫徹證券交易法之資訊即時公開原則,藉由內部人持股轉讓資訊之事前揭露,以監督交易之公平性,並進一步達到股權管理、健全證券交易市場機能及保障投資大眾權益等目的。

三、關於信託業者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財產,於內部人為委託人時,因內部人對於該股份已無運用權,其信託股票之移轉或取得係由信託業者依其對信託財產之營運方式為管理或處分,倘規範由實質具有受益權之委託人或第三人在信託業者對股份為投資運用前,踐行資訊即時申報及公開作業,實務上尚有窒礙,故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3月11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969號令規範「信託業者管理之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財產 (所有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專戶合併計算) 部分,如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股份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額10%時,其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信託業者即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及第22條之2、第25條規定為其信託財產辦理股權申報。」應具正當性及合理性決定權,且符合實務作業。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