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專業投資人資格條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評估方式之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貴會106年8月21日中託業字第1060000410號函辦理。
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行銷訂約辦法)第2條規定,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另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信託業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二)鑑於行銷訂約辦法針對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已賦予信託業依個案合理調查取證認定之權責,故信託業所訂相關認定作業或標準,應於兼顧善良管理人責任及維護投資人權益原則下,本於自主權責,就所涉業務特性衡酌訂定之。惟應注意其內容不宜過於寬鬆或明顯與一般社會認知差異過大,以避免衍生交易爭議。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先生)、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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