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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擔任不具運用決定權受託人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4條、第45條之適用規定解釋令。(民國107年4月3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2704450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702704450號

一、信託業擔任不具運用決定權金錢或有價證券信託之受託人,且未擔任該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情形,對該公司授信或授信以外交易,無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顧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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