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履約保證機制補充規定」第2點規定公告及其附件各1份,請查照及轉知轄內相關公會。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88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1段29號8樓)、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1083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508號26樓)、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49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20號7樓)、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237號3樓及3樓之1)、本部電子公布欄、法規委員會、營建署、總務司、地政司【不動產交易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