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406051號
所詢有關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自然人應募人資格認定標準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貴行 106 年7 月 25 日中信銀字第 1062227960130 號函。
二、依本會 106 年10 月 19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60038414 號令(自 107 年1月 2 日生效)第 1 點第 1 款規定,自然人於應募或受讓時應符合下列情形:
1.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基金投資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且於該私募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業者或受委任機構之存款及投資(含該筆投資)之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及同點第 3 款規定,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二款之規定。
三、所詢有關透過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方式投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自然人應募人之資格條件,請依前揭令所訂原則,適用自然人應募人之資格條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