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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辦理投資型保單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透過全權委託保管銀行信託部開立特定金錢信託帳戶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代理之境外基金時,不得就該等交易金額給付全權委託保管銀行基金銷售通路報酬。(民國107年1月11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3208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人:劉小姐
聯絡電話:02-27747192
傳真:02-87734154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320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為辦理投資型保單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透過全權委託保管銀行信託部開立特定金錢信託帳戶買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特金交易模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依據貴公會106年8月11日中信顧字第1060600140號函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辦理投資型保單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透過特金交易模式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本身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代理之境外基金,因該筆交易係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投資決策所為,與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基金推介之服務,並依投資人需求代為買進基金不同,非屬全權委託保管銀行之基金銷售行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就該等交易金額給付全權委託保管銀行基金銷售通路報酬。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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