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業經本行於107年1月4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7000000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一、配合本辦法修正,指定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應於繳款截止日後2日內填報「外幣金融債券銷售狀況表」(如附件),以傳真方式傳送本行外匯局簽證科。境外發行外幣金融債券則無須報送前述報表。
二、本行104年9月14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39940號函、105年5月16日台央外柒字第1050017352號函及本行外匯局102年3月20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1045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另附修正本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問答集」,併請參考。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臺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交通部、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外匯資料科(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