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中央銀行修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並自民國107年1月6日生效。(民國107年1月4日台央外柒字第1070002656號函)

中央銀行   函
 
地址:1006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17
傳真:(02)2357-1265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700026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業經本行於107年1月4日以台央外柒字第10700000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6日生效,檢附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16點第2項訂定「數位外匯存款帳戶月報表」如附件1,指定銀行開辦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外匯存款帳戶後,應依本作業規範規定報送月報表。

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16點第2項之「外匯部位日報表」、「出口及匯入匯款交易日報」、「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報」、「遠期外匯日報表」、「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日報表」、「國外負債餘額日報」及「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交易日報表」修正如附件2至8;第17點第2項之「指定銀行承作短期及中長期外幣貸款資料填報說明」、「匯出、入匯款之分類及說明」、「各項外匯業務應掣發單證之內容說明及參考格式」及「委外加工及商仲貿易業務掣發單證及資料填報說明」修正如附件9至12;本行104年1月8日台央外柒字第1040002998號函檢送之前述報表及說明停止適用。

正本:

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外匯業務指定分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請轉知在台分行)、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外匯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外匯稽核科、外匯資料科(均含附件)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