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自行評量作業一案,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3條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本會業於106年12月27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4066號令,要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每年應定期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自行評量作業,依規定格式做成自行評量報告並申報。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應依前項規定確實辦理。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