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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規範基金銷售機構應於每年度辦理自行評量作業。(民國106年12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600440663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 絡 人:楊璦年
聯絡電話:02-27747473
傳  真:02-87734382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440663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自行評量作業一案,請將說明所列事項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3條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本會業於106年12月27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060044066號令,要求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每年應定期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自行評量作業,依規定格式做成自行評量報告並申報。

二、請轉知所屬會員應依前項規定確實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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