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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4條之1、第6條之2。(民國107年1月2日證櫃債字第10600353882號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地址:100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100號12樓
承辦人:李伊濘
電話:02-23668032
電子信箱:mandy@tpex.org.tw
傳真:02-2365786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06003538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4條之1、第6條之2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47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2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50811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於本(107)年1月2日以證櫃債字第10600353881號公告施行。

正本: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中心券商輔導部、管理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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