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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復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得否將公共基金作為投資使用」疑義。(民國106年12月22日營署建管字第1060118938號函)

內政部營建署    函
 
地址:10556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聯絡人:鍾松庭
聯絡電話:02-87712685
電子郵件:song@cpami.gov.tw
傳真:02-8771270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營署建管字第10601189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

有關貴會函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得否將公共基金作為投資使用」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6年12月13日中託業字第1060000607號函。

二、按「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故公共基金的運用,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管理委員會自不得任意為之。至於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可否開放公共基金投資管道疑義乙節,按「……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其用途應以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十一條第三款(現已修正為第十八條第三款)例示項目為原則,……」本署89年3月30日89營署建字第07252號函示在案(如附件)。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署建築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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