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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委託他人提供客戶資料,或提供信託業聯繫方式予潛在客戶之合作模式,是否須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申請核准。(民國106年12月4日金管銀票字第1060022644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張家瑄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6002264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所詢信託業委託他人提供潛在客戶資料,或提供信託業聯繫方式予潛在客戶之合作模式,是否須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申請核准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6年9月11日中託業字第1060000452號函。

二、依來函檢附之「信託業委託他人轉介或銷售信託商品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其建議合作模式係由信託業支付社工或安養機構報酬,由渠等提供潛在客戶資料予信託業,或提供信託業之聯繫方式予潛在客戶。前揭合作模式因未涉及商品說明或推介等相關作業,爰未涉及本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相關規範。

三、至於信託業未來倘與社工或安養機構合作,仍應符合信託業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注意渠等依契約所負行為義務之適法性。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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