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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修正「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並自107年1月1日起之評鑑期間適用。(民國106年11月29日金管銀票字第1060026868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張家瑄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潤逢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6002686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轉知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106年11月1日中託查字第1060000528號函辦理。

二、為逐步引導業者積極開發具有創新性之安養信託商品,進一步結合安養照護及醫療服務等具有異業結盟功能,以實際符合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需求,經參酌貴會建議,修訂旨揭評鑑及獎勵措施,並自107年1月1日起之評鑑期間適用。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潤逢先生)

副本:

中央銀行、財政部、本會銀行局 (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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