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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外幣計價之高收益債券型基金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民國106年11月23日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472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莊美欣
電話:(02)89689765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47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外幣計價之高收益債券型基金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落實執行。

說明:

關於報載國內近來掀起以南非幣計價之高收益債券型基金申購熱潮一案,為加強保障投資人權益,請轉知對於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該類型金融商品,應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落實瞭解客戶程序,確認客戶風險屬性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

二、應充分揭露及明確告知投資可能涉及之各項風險,如涉及外匯之投資,另應揭露或告知匯兌風險。

三、銀行應使客戶瞭解個別投資標的之最大可能損失,對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應明確告知客戶該商品非屬於存款保險條例所保障之範圍。

四、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進行投資。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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