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600431861號
公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信託業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設置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五及附件六。
三、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七至附件十。
四、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十一及附件十二。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十三至附件十六。
六、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一日金管證投字第一0五00二五五八九一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公告欄
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