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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函復有關本會所提保險金信託實務問題。(民國106年10月27日保局(壽)字第1061094719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聯絡方式:林俊廷 02-8968-0899#0264
100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四樓
受文者: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保局(壽)字第106109471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

有關貴公會所提保險金信託業務相關實務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會106年3月2日中託業字第1060000108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106年9月6日壽會博字第1060912639號函辦理。

二、為解決貴公會所提保險金信託業務相關實務問題,本局業請壽險公會協助研議,並就貴公會所提疑慮部分函請壽險公會提具研議意見。按壽險公會所提建議方案,以契約約定方式解決保險金信託實務問題,本局認應屬可行,並於105年12月26日以保局(壽)字第10510941760號函檢送該公會建議方案予貴公會參考,合先敘明。

三、有關貴公會本次所提疑慮,按保險契約係屬民事契約,除有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外,保險契約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仍應回歸契約約定,依現行保險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本得放棄其保險利益(含受益人指定及變更)之處分權,是以,如透過保險契約或「保險金指定匯入信託專戶約定書」特別約定要保人同意放棄對受益人及變更契約之處分權,即得解決貴公會所提保險金信託業務相關實務問題。檢送壽險公會所提意見如附件,請卓參。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副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調貴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局壽險監理組(均含附件)

 

局長 吳桂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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