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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暨廢止「期貨商辦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應行注意事項」。(民國106年10月27日台期交字第10602015980號函)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00 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100號14樓
聯絡人:范先生
聯絡電話:(02)2369-5678分機14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台期交字第106020159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因應本公司終止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Eurex)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以下稱歐臺期及歐臺選),公告修正本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暨廢止本公司「期貨商辦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自106年11月15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9月30日金管證期字第1060035947及106年10月19日金管證期字第1060040383號函辦理。

二、配合歐臺期及歐臺選授權合約之終止,依主管機關核准修正本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如附件),暨廢止本公司「期貨商辦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應行注意事項」,自106年11月15日起實施。

三、另有關中央銀行「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附表十一第十項之結匯規定,於歐臺期及歐臺選下市後,即無其他商品適用。

四、原本公司103年4月25日台期結字第10303003590號函及103年5月13日台期結字第10303004900號函,自本函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各期貨商、各期貨交易輔助人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央銀行、財政部賦稅署、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總經理 邱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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