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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復「公益信託」是否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無須受審查、辨識及申報之實體帳戶。(民國106年9月22日金管銀法字第1060020720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楊政儒
電話:(02)89689627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6002072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關於貴會函詢「公益信託」是否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以下稱臺美IGA)無須受審查、辨識及申報之實體帳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會106年8月21日中託查字第1060000411號函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年8月9日中信銀字第1062227960143號函辦理。

二、依臺美IGA附錄I之內容,金融機構應申報之實體帳戶係帳戶持有人為(1)特定AIT(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實體;(2)未參與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金融機構;(3)消極非金融機構外國實體,且對該實體具有控制權之人有美國公民或居住者。而消極非金融機構外國實體之定義係指非屬「積極非金融機構外國實體」之實體。

三、就公益信託部分,金融機構(銀行及信託業者)仍應辨識公益信託所持有之帳戶是否屬前揭說明之應申報帳戶,如公益信託屬積極非金融機構外國實體,則該帳戶無須進行申報。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副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兆勤先生)、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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