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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修正「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部分申請登記表及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與第二上市(櫃)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理外資身分登記之登記目的聲明書範本。(民國106年9月19日臺證交字第10600161401號函)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路5段7號9樓
承辦人:初級專員-曾瓊萩
電話:02-8101-373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6001614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與第二上市(櫃)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理外資身分登記之登記目的聲明書範本與修正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及部分申請登記表之公告乙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8月25日金管證券字第1060015949號函辦理。

正本:

各證券商、各保管機構、各第一上市公司、各第二上市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含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博仲法律事務所(含附件)、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本公司上市二部(含附件)、券商輔導部(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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