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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2條第5項規定適用疑義。(民國106年9月11日金管銀國字第1060019965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邱建宏
電話:(02)89689680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6001996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函詢「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辦法)第32條第5項規定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明:

一、依據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10日兆豐票法字第0337號函辦理。

二、內控辦法於106年3月22日發布施行後,新任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未符該辦法第32條第5項規定者,鑒於訓練機構未及於法規發布後開設相關課程,因應實務上需要,新任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得一併適用內控辦法第46條之調整期規定,於該辦法實施後1年內(即107年3月21日)調整至符合規定。

三、至於調整期屆滿後(107年3月21日後)新任法令遵循之人員或主管,為加強金融機構對於法令遵循制度之重視,並強化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該等人員即應於就任前取得資格條件,爰金融機構應視業務需要,儲備相關法令遵循人才,以利進行相關人員之調動。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豊彥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副本: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長瑞先生)、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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