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相關登記檢附文件送達時限建議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公會106年8月17日中託查字第1060000406號函。
二、有關事務專用章之建議,本公司前業以105年12月21日臺證交字第1050013877號函回復在案。衡酌保管機構辦理身分登記案件應檢附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其由公本司轉送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經洽該局表示,其實務作業需審核申請人名稱與印鑑相同;另依現行作業,境外投資人及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身分登記之中文版登記表印鑑與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之印鑑ㄧ致,遂無法以「代理開戶暨交割專用章」替代渠等投資專戶章。
三、考量保管機構因廠商刻製、派送印鑑及保管機構核章、用印等作業流程,致時間緊迫,爰同意文件送達時限由三個營業日放寬為五個營業日。有關外資等登記文件送達時限調整事宜,本公司將另函通知保管機構。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