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比率上限規定」業經本會會銜內政部、交通部、財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600146140號、台內地字第1060043519號、交總字第10600168211號、台財促字第10625511620號、農金字第1065070196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