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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正「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2條之1及第8條。(民國106年6月12日證櫃債字第10600146382號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函
 
地址:100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100號12樓
承辦人:陳小姐
電話:02-2366-8042
電子信箱:
傳真:02-2365-7861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證櫃債字第106001463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2條之1及第8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除第2條之1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外,餘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6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16976號函暨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47條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於業於本(106)年6月12日證櫃債字第10600146381號公告施行。

正本: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本中心券商輔導部、管理部(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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