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2條之1及第8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除第2條之1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外,餘自即日起施行,請 查照。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6月2日金管證發字第1060016976號函暨本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47條辦理。
二、旨揭條文業於業於本(106)年6月12日證櫃債字第10600146381號公告施行。
各櫃檯買賣證券承銷商、各櫃檯買賣債券自營商、各上櫃公司、各興櫃公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國際法律事務所、本中心券商輔導部、管理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