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機構對經指定制裁對象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所在地通報辦法」,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1530號令訂定發布,謹檢送發布令影本、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請 查照。
中央銀行、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請轉知所轄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請轉知所轄金融機構)、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