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會就會員機構所詢新種金融業務、商品及服務之範疇並請本會釋示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依據貴會105年8月10日全法字第1051000636A號函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於103年8月8日修正第34條第1項第3款,建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簽署制度,同條項立法說明並指出,銀行業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申請開辦新種業務所可能涉及之各種風險及業務層面,宜由銀行業基於公司治理,依據內部組織分工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交由權責單位負責,不宜由主管機關強制規定,以增加銀行業適用上之彈性。
三、銀行應建立內部規範,明定既有業務倘因商品結構、風險程度、服務型態、銷售對象等因素變動,可能導致不同法令遵循風險、消費者權益保障、內部控制或風險管理制度之變動時,應由法令遵循主管出具法令遵循聲明書,以利銀行確認該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
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