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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之應辦理事項。(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0155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林于暄
電話:(02)8968967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6200001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茲規定銀行業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銀行業委託會計師依內控辦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辦理之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應為具確信度之報告。

二、本國銀行應委託會計師辦理105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並於106年9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

三、自107年起,本國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應委託會計師辦理前一年度個人資料保護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專案查核,並於每年4月底前出具前一年度會計師專案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銀在台分行)、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請轉知所屬社員)、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兆順先生)、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當傑先生)、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興先生)、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先生)、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永仁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祝先生)、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宏圖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先生)、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啟林先生)、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進先生)、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何壽川先生)、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文隆先生)、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先生)、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桔誠先生)、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先生)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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