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附本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及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範本、委任契約範本暨信託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50236號函及106年3月2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53615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之重點為開放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受任人得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另,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開戶作業,得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及客戶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或信託契約,約定由受任人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辦理開戶。
已獲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含附件)、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