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一、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發行計畫、律師意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之格式如附件1至5。
二、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申請書及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之格式如附件6至7。
三、本會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5277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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