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申為營造外籍人士在臺生活友善環境,請貴會協助轉知及宣導會員機構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4年10月6日發法字第1042001405號函辦理,請查照。
一、為吸引外籍人才,建構更具競爭力之投資環境,提升外籍人士在臺生活之便利性,本局前以104年10月16日銀局(外)字第10400950740號書函轉國家發展委員會旨揭函文(諒達),請貴會轉知會員機構,如須查驗外籍人士身分,請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列為首要證件查驗項目,合先陳明。
二、邇來本局接獲國家發展委員會轉歐洲在臺商務協會意見反映,仍有部分銀行辦理客戶開戶等金融服務,未將內政部核發之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視為與護照同等效力之身分證明文件,造成不便,爰請轉知並持續向會員機構宣導上述便利外籍人士在臺使用居留證相關事項。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先生)
國家發展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