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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5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6條修正。(民國106年1月23日金管法字第10600540304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王羚宜 (02)8968075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6005403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五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六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以1060054030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正本: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

本會所屬各局(公司)、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秘書室、主計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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