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請轉知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貴會105年11月8日中託查字第1050000687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信託業者積極推廣安養信託業務,並兼顧安養信託之受益人人數及其信託財產總規模之成長,本會參酌貴會建議,修訂旨揭評鑑及獎勵措施,並自106年1月1日起之評鑑期間適用。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
中央銀行、財政部、本會銀行局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