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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修正「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因應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修正)。(民國105年11月4日保結業字第1050024814號函)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
承辦人:呂俊寬
電話:02-27195805 分機399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保結業字第10500248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因應主管機關開放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公告修正本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因應主管機關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以下稱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得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投信投顧公會配合於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增訂相關作業規範,本公司修正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說明如下:

(一)考量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包括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及信託業,為將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全部納入規範,並避免相關條文用字過於冗長,故將其統稱為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爰修正第3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相關文字。

(二)明訂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保管機構保管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開設、信託註記及帳戶戶名編定等作業程序,爰增訂第6條之1條文。

(三)明訂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保管機構保管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基本資料變更方式,爰修正第7條條文。

(四)明訂委任人將信託資產信託予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及投信/投顧事業或證券商將該信託資產委由保管機構保管之轉帳作業程序,爰修正第9條條文。

(五)明訂委任人與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商簽訂之信託契約因關係不存在、無效、解除、撤銷、終止或其他原因需返還信託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程序,爰修正第11條條文。

(六)另統一相關用語,計修正第2條等19條條文。

二、前揭本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附件1)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2),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02)2719-5805分機399。

正本:

各證券商總分公司、各保管機構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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