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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之解釋令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6條、第8條、第9條之解釋令。(民國105年3月22日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3號函)(原105年3月22日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1號令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承辦人:張家瑄
電話:(02)89689766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之解釋令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分別以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0號令、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正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資訊服務處、法律事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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