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之解釋令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分別以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0號令、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各1份,請轉知會員機構。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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