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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期貨交易所提供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到期得轉為黃金現貨之機制,公告修正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配合事項及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民國105年6月24日保結固業字第1050014563號函)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363號11樓
承辦人:李克恭
電話:02-27195805 分機74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保結業字第10500145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因應期貨交易所提供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到期得轉為黃金現貨之機制,公告修正本公司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配合事項及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5月31日金管證期字第1050021203號函辦理。

二、因應期貨交易所提供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到期得轉為黃金現貨之機制,其黃金現貨係指於櫃檯買賣中心登錄及買賣之黃金現貨,且已納入本公司保管之標的,爰修正本公司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參加人及黃金現貨保管銀行辦理黃金現貨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及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現行期貨交易所之「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以下簡稱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契約」(以下簡稱黃金選擇權)係採現金結算,期貨交易所規劃到期時除維持現金結算外,額外提供得轉為黃金現貨之機制,因應客戶申請將黃金現貨撥入期貨交易所之帳戶辦理黃金期貨或黃金選擇權到期轉為黃金現貨之作業,爰增訂第15條之3,另因應期貨交易所於完成黃金現貨指派作業後,將黃金現貨撥入受指派者帳戶或返還未受指派者帳戶,爰增訂第15條之4。

(二)參加人及黃金現貨保管銀行辦理黃金現貨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1、期貨交易所於辦理黃金期貨或黃金選擇權到期轉為黃金現貨之作業前,應另開設專戶,帳號為「0050-8900013」,俾參加人辦理黃金現貨轉帳作業,爰增訂第2條之1。

2、因應參加人辦理客戶申請將黃金現貨撥入期貨交易所專戶辦理黃金期貨或黃金選擇權到期轉為黃金現貨之作業,爰增訂第15條之2。

3、另因應期貨交易所於完成黃金現貨指派作業後,將黃金現貨撥入受指派者保管劃撥帳戶或返還未受指派者保管劃撥帳戶,爰增訂第15條之3。

(三)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修正第3章第7節有關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到期轉為黃金現貨之作業說明。

三、本案之收費係依本公司收費辦法第1條收取轉帳手續費及帳戶維護費,說明如下:

(一)參加人

1、將黃金現貨撥入期貨交易所專戶時,需支付轉帳手續費。

2、期貨交易所將黃金現貨撥入或返還其帳戶時,需支付轉帳手續費。

3、按其帳戶之黃金現貨餘額支付帳戶維護費。

4、前揭轉帳手續費及帳戶維護費不適用經紀商之客戶帳。

(二)期貨交易所

1、參加人將黃金現貨撥入其專戶時,需支付轉帳手續費。

2、將黃金現貨撥入或返還參加人帳戶時,需支付轉帳手續費。

3、按其帳戶之黃金現貨餘額支付帳戶維護費。

四、前揭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附件1)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2)、參加人及黃金現貨保管銀行辦理黃金現貨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附件3)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4),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業務處理手冊(附件5)請至本公司網站查詢及下載,網址://www.tdcc.com.tw(公告事項/函文公告/函文類別/法令規章修訂)。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公司業務部(02)2719-5805分機747。

正本: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各證券商(總、分公司)、各保管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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