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本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第八條條文,檢送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一、本修正條文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5年4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12774號函修正後准予備查。
二、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三、金管會前揭函指示調查本公會會員及信託業執行本案之預計實施時程報金管會。
四、金管會前揭函另指示,為利信託業配合交易確認書寄送作業以保障投資人權益,本公會會員應於交易確認日(T,即基金申購之單位數確認日或基金買回之買回款確定日)將確認資料送交信託業,並提供協助及積極督促銷售機構配合規範時程辦理。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本公會各投顧會員公司、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