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報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受委任機構透過金錢信託方式進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任契約應行記載事項」,請 查照。
一、依金管會105年3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03295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係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透過金錢信託方式進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明確劃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受委任機構雙方之權利與義務,應簽訂委任契約,及相關應載明之事項。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應確實瞭解受委任機構透過金錢信託方式進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部分之內部控制制度,並仍應就受益人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第1項資格條件出具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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