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0條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3月7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0086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旨揭規範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5),係就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告知,於「初次」交易前為之。
三、此外,應於進行旨揭條款之風險告知時,一併說明基金配息政策可能會影響涉及本金支出之程度,以利投資人瞭解。
四、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