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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0條條文修正對照表。(民國105年3月14日中信顧字第1050050554號函)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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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2)2581-7288#204
傳真:(02) 2581-7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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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中信顧字第105005055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

檢送本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10條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3月7日金管證投字第1050000862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旨揭規範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4目(5),係就有關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告知,於「初次」交易前為之。

三、此外,應於進行旨揭條款之風險告知時,一併說明基金配息政策可能會影響涉及本金支出之程度,以利投資人瞭解。

四、本案修正內容與基金銷售機構有關,請相關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正本:

本公會各會員公司

副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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