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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部分條文相關事宜。(民國105年3月18日銀局(合)字第1050005386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王萩賢
電話:(02)89689733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銀局(合)字第105000538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5年3月15日施行。法務部配合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並定自105年3月15日生效,請切實遵行,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5年3月2日金管法字第1050091061號書函及105年3月4日金管法字第1050091158號書函辦理。

二、檢送行政院105年2月25日院臺法字第105154280B函,及法務部105年3月2日法律字第10503502170號函暨其附件各1份。

三、請依本局105年2月15日銀局(合)第10500023180號函,參考法務部105年1月20日法律字第10503501120號函說明四(一)至(四)之步驟檢視並履行告知義務(諒達)。

四、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實遵行。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胡富雄)、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洪茂蔚)、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揚清)、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代表人劉燈城)、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向愷)、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國材)、愛金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華)、遠鑫電子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梁錦琳)、智付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俊博)、樂點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柏園)、國際連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詹宏志)、歐付寶電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一泓)

副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均含附件)、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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