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送「要保機構之信託財產存款歸戶方式表」乙份,請 查照辦理。
一、依據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項第9款,有關以信託財產名義持有或開立存款者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每一存款人規定辦理。
二、貴機構如有以信託財產名義持有或開立之存款帳戶,請依旨揭歸戶方式表辦理歸戶,並據以計繳存款保險費。貴機構未來於辦理是類信託財產存款帳戶新開戶事宜時,亦請依旨揭歸戶方式表辦理,以確保存款人權益。
三、貴機構如係收受其他信託業因辦理信託業務而存放之存款者,亦請配合前開歸戶方式表辦理歸戶(詳旨揭歸戶方式表分類五)。
本公司要保各本國銀行、外國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總經理 林銘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