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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民國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公布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相關事宜。(民國105年2月15日銀局(合)字第10500023180號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函
 
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承辦人:王荻賢
電話:(02)89689733
傳真:(02)89691366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銀局(合)字第1050002318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檢送總統104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2861號令公布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及法務部105年1月20日法律字第10503501120號函各1份,請依說明二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105年1月25日金管法字第1050090377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立法院附帶決議,於總統公布後,行政院應定於3個月內施行之。請預為因應,並請參考旨揭法務部函說明四所列(一)至(四)之步驟檢視並履行告知義務。至有關請當事人於告知書上簽名乙節,依本會102年5月27日研商「銀行公會會員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告知義務內容參考範本」會議決議,已明示銀行業為避免爭議,告知書不得要求客戶簽署。

正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紀珠)、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吳正慶)、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蔡慶年)

副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均含附件)、本會法律事務處

 

局長 詹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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