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函令查詢

所有法規函令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授權發布函。(民國105年2月2日金管法字第10400555614號函)(經民國106年12月6日金管法字第10600555450號令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李姿慧 (02)89680817
受文者: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40055561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授權發布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55610號令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及修正對照表影本各1份,請 查照。

正本: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副本:

本會所屬各局、綜合規劃處、資訊服務處、秘書室、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回到最上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