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本公會國內開放式股票型等8種類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部分條文及「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附件五配息組成項目表填列事項如附件二、三,請 查照。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05年1月15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53300號函(如附件一)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使境內外基金配息揭露基礎一致,摘要如下:
(一)修正國內開放式股票型等8種類型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二),可分配收益來源納入「已實現資本利得」時無需扣除「未實現資本損失」。
(二)修正「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附件五配息組成項目表填列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如附件三),將「未實現資本損失」納入配息組成項目表中「本金」項目內揭示。
三、另轉知前揭金管會來函指示如下:
(一)境外基金業者若現行基金配息來源有未先扣除「未實現資本損失」者,應於6個月內完成相關揭露訊息之修正。
(二)為增加投信基金之可分配收益範圍,既有基金之開放,須配合下列事項:
1、已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擬修改可分配收益來源,所納入「已實現資本利得」無需扣除「未實現資本損失」者,如未涉及改變產品定位及基本投資方針、策略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惟應檢具律師意見書說明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修約,並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
2、另倘前開修約後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者,則須配合上揭規範之規定,揭露涉及本金之相關警語及配息組成項目表格,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四、本案前揭修正與基金保管業務相關,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本公會各投信會員公司、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業務之會員公司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