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字第1040054212號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有其他影響受益人、客戶之權益或本事業之經營者,包括不得有協助特定人為規避所得稅或其他影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本於守法、誠實信用及專業投資管理原則之操作。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包括不得以規避稅負為訴求,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實物申購之業務招攬。
三、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投資人以規避稅負為目的從事ETF實物申購之防範政策與相關措施,且應定期檢討,確保該制度之有效性。如有發現投資人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其以規避稅負為目的,申請ETF實物申購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拒絕該投資人之申請。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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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曾銘宗 休假
副主任委員 王儷玲 代行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