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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頒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之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民國104年12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407581號令)(經民國109年12月25日金管證券字第10903754881號令,自109年12月31日廢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400407581號

 

一、 茲指定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所稱本會指定之申報機構及資訊傳輸系統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該中心「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

二、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或銷售機構每一營業日應編具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一。

三、 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四項準用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受託或銷售機構每月終了後十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二。

四、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本:

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

行政院法規會、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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